《劳动法》给予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取得工资的法律保障。《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由此可见,出任人民法院的证人进行诉讼活动,是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期间虽然不在工作岗位,但依然提供了正常的社会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工资。